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鲁某某与妻子刘某甲经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20年3月15日16时许,鲁某某见前妻刘某甲、刘某乙、邹某某在刘某甲母亲李某某家帮忙栽种竹苗,认为是邹某某破坏了自己的家庭,且刘某甲离婚后未对子女负抚养责任,鲁某某心中愤恨,便悄声行至山体上方,捡起地上的石块向邹某某打去,邹某某见状便往李某某家的方向跑,鲁某某尾随其后用石头追打,邹某某在躲避石块过程中,从地边的坎子上摔下小路受伤。经鉴定,邹某某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股骨内上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鲁某甲等人证言;
被害人邹某某陈述;
被告人鲁某某供述及辩解;
鉴定文书;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水清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0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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