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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鲁某某原系湖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1月16日8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在长沙市高新区**街道**村**工业园该公司员工宿舍**房,与同事周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鲁某某欲报复周某某,遂在楼下超市买了一把菜刀藏在外套口袋内,然后到了公司生产车间,被告人鲁某某持刀朝被害人周某某的背部、头顶、左手等处连砍数刀,将周某某砍伤。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经法医鉴定:周某某被他人持锐器砍伤,致体表多处裂伤,体表裂创总长度20.3厘米,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医药费等共计3万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被告人鲁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支某某、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视听资料:讯问视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达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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