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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故意伤害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19〕44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尉某某****村一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9月2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尉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晚上,在尉某某**乡**村,被告人鲁某某酒后到袁某甲家找其未果,将其家中的堂屋门跺烂后去该村村委会,后袁某甲的妻子张某某到村委会院内找鲁某某等人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在村委会办公室内,被告人鲁某某用橡胶棒打伤张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鲁某某于2019年9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鲁某某的身份、年龄情况;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鲁某某无前科情况;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鲁某某的到案情况;现场照片证明袁某甲家的房门损坏情况;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的情况;2.证人袁某乙、李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鲁某某踹袁某甲家房门的情况;证人师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看到袁某甲家门口有人吵架的情况;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鲁某某殴打被害人张某某的情况;证人袁某丙的的证言证明其母亲张某某在村委会办公室被殴打的情况;证人袁某丁、袁某戊、鲁某甲的证言证明袁某丁、袁某戊与鲁某某等人打架的情况;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听到村委会院里有人争吵的情况;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其被殴打的情况;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证明其殴打被害人张某某的事实;5.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耀琴

检察员:高丽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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