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0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现住址山东省乳山市**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8时许,在乳山市**村被告人鲁某某家中,被告人鲁某某和被害人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在相互殴打过程中二人倒地,后用膝盖挤压宋某某胸腹部,致宋某某肋骨骨折六处以上。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冷海涛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乳山市**村,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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