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住邹某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邹某市公安局释放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4年4月28日14时左右,被告人鲁某某在邹某市**路**集团院内因秦某某催款的事情,与秦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鲁某某用拳头将秦某某左眼部打伤。经邹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秦某某被人致伤左眼,致左眼两处眶壁骨折,其损伤钝性外力作用可以形成。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fe条款之规定,评定其眼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鲁某某主动到邹某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受处理。
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鲁某某向被害人秦某某支付治疗费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鲁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收到条等;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秦某某陈述;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邹某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危险驾驶罪
2019年5月1日12时左右,被告人鲁某某到邹某市**镇**大酒店参加订婚宴,与马某某、张某某等人在一桌吃饭饮酒。12时40分许,鲁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邹某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大桥时,因未安全文明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行驶,鲁******号轿车前部左侧与刘某乙由西向东骑行的自行车前部发生碰撞,致刘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鲁某某弃车离开现场,赶到**生态园继续饮酒。邹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接110指令后到达现场,鲁某某的朋友张某某向出警人员谎称自己是肇事车辆驾驶人。后经群众举报,公安人员在**生态园将鲁某某抓获,带其到邹某市**卫生院提取血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所鉴定,鲁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7.2mg/100ml。经邹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5月2日,被告人鲁某某到邹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投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鲁某某潜逃,同年5月24日邹某市公安局将其列为网上逃犯,6月28日,鲁某某到邹某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鲁某某与被害人刘某乙达成和解协议,鲁某某自愿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万元,刘某乙自愿放弃伤残程度鉴定,对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鲁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张某甲、成某某、马某某、刘某甲、张某乙证言;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鲁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赔偿故意伤害被害人部分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鲁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应当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鲁某某一人犯两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由俊朝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邹某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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