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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975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85********,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路**栋**房。2018年5月9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5月18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6月6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7月5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8月2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9年3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17日、2019年11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8、2019年9月2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2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鲁某某系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居民,2015年长沙市芙蓉区政府启动黄土塘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对鲁某某所居住房屋进行征收拆迁,但鲁某某的母亲李某甲(另案处理)因对其房屋拆迁安置方式不满,通过跳楼威胁、网络上散布不实信息、北京非法上访等方式干扰政府正常拆迁工作。

2018年1月3日凌晨1时许,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乙老人在李某甲家中去世,其家人当即联系一副冰棺送到该住处,准备在其家附近搭设灵棚。随后,芙蓉区政府、芙蓉区民政局、韭菜园街道等部门工作人员赶到李某甲家中告知、劝说家属应当按照长沙市殡葬管理的规定不要搭设灵棚,但其家属不听劝说。相关部门当日便为联系好殡仪馆,将李某乙老人遗体送往殡仪馆,并为家属租赁好场地办理丧葬事宜。但之后李某乙老人家属李某甲等人一直未到殡仪馆办理丧葬事宜。

因对政府处理上述事宜不满,2018年5月起,鲁某某先后多次到北京市天安门、中南海等地区周边区域非正常上访,被当地公安机关训诫。长沙市芙蓉区政府、韭菜园街道也对鲁某某进行大量的教育、解释工作。而被告人鲁某某仍然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地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非法上访。为劝返鲁某某,韭菜园街道办事处多次抽调多名工作人员前往北京对其进行劝返,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严重影响了韭菜园街道正常工作秩序。

2019年3月6日,公安机关将长沙县星沙城西小区将鲁某某抓获。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训诫书、鲁某某乘车记录查询结果、韭菜园街道办事处出具《关于鲁某某户恶意信访事项的相关情况说明》、接访照片等书证;2.证人钦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平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_《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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