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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村**组**号。2018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1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5时许,被告人鲁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相约在汉中市汉台区北团结街路乐海KTV唱歌,结束后,二人从该KTV楼下出发搭乘一辆车牌为陕F****8的出租车,因被害人吴某某不同意前往汉台区**办事处**村9组鲁某某家中,二人在出租车内发生争吵,鲁某某在车内对吴某某进行殴打,后鲁某某强行将吴某某从出租车内拉下并带入其**村住宅卧室内。被告人鲁某某提出要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吴某某拒绝后,鲁某某在该卧室内对被害人吴某某进行殴打并用言语威胁被害人不脱掉衣服就继续实施殴打,吴某某惧怕继续被殴打被迫将自己衣服脱光,被告人鲁某某在该卧室床上强行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随后鲁某某要求被害人吴某某洗澡,并威胁其不准报警。吴某某于6时许离开被告人鲁某某住处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被告人鲁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玉婷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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