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732号
被告人鲁某某(又号:鲁圆圆),汉族,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8212001********,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2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晚,被害人卢某某通过第一次见面的网友王某某认识了邵某某及被告人鲁某某。次日凌晨1时许,卢某某住进了合肥市瑶海区**路与东一环交口附近的儒佳宾馆,并与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鲁某某遂向王某某表达也想和卢某某发生性关系,并让王某某将卢某某带出旅馆,王某某试行未果。鲁某某遂独自一人返回旅馆,不顾卢某某的反对,用身体压住卢某某,亲吻卢某某嘴巴和脸颊、抚摸卢某某乳房,欲与卢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卢某某大叫,引来旅馆的值班人员而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2.证人刘春侠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5.勘验及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锁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欲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珠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318550223
2.案卷两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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