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郎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郎某某人,身份证号码342522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郎某某**镇**街**号。被告人鲁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09年6月11日被郎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曾因赌博,于2017年2月17日被郎某某公安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在郎某某**镇**街**号家中放置一台十个操作单元的捕鱼机和一台六个操作单元的捕鱼机,供他人赌博。当天16时25分许,该赌场被郎某某公安局新发派出所查获。赌场经营期间,鲁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700元。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鲁某某被郎某某公安局新发派出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冠冠
检察官助理:黄 丹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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