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鲁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建德市**有限公司员工,住建德市乾潭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鲁某某经他人介绍,注册“建德麻将”手机网络游戏并申请成为游戏平台代理,后被告人鲁某某伙同丈夫陈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创建微信群宣传推广麻将游戏,管理微信群,让进群成员绑定代理邀请码,在游戏中开设“房间”用于组织招揽金某某、戴某某、施某某等人赌博,并从中抽头及获得平台返利。经审查,2017年3月26日至2019年2月21日期间,被告人鲁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83665元。
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赃款人民币390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交易明细、银行明细、情况说明、扣押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戴某某、施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赌博游戏中担任代理,组织游戏玩家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抽头,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洪颜妹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预审卷宗四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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