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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鲁某某,外号“**”,女,1976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街道**号,身份证号码362330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鄱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26日被鄱阳县公安局逮捕,同年9月23日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0月26日,同年10月18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2月26日。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鄱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20日鄱阳县公安局补查重报;2020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4日;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鄱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8日鄱阳县公安局补查重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至2016年,陈某某(另案处理)召集曹某某、高某某、程某某、朱某甲、胡某甲、胡某乙、黄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朱某乙、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在位于鄱阳县****号家中四楼房间,以打鄱阳“翻精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提供赌博所需的麻将机、扑克牌(筹码)、验钞机等赌博工具。期间,被告人鲁某某与陈某某提供参赌人员的吃饭、茶水、香烟以及打扫卫生等服务;范某甲(另案处理)为赌场提供资金,收取高额利息;汤某某、范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外望风;被告人鲁某某抽头渔利,每场抽取1000-3000元不等。被告人鲁某某拒不供认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陈某某、范某甲等人提供赌博场所、工具、资金,组织他人赌博,从中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鲁某某与陈某某、范某甲等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鲁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礼君

书记员:江海霞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鲁某某羁押在上饶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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