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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1432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9********,汉族,大专文化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村 ****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6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程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3时许,陈某甲(另案处理)、闵某某(另案处理)、程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鲁某某相约至深圳市南山区**大厦**酒吧喝酒,在饮酒过程中程某某、陈某甲因想结识女生伍某某,与伍某某的朋友卢某甲、陈某乙等人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随即被酒吧工作人员制止。之后,陈某甲、闵某某、程某某、鲁某某四人离开酒吧,程某某与陈某甲再次返回酒吧取手机,鲁某某与闵某某二人来到楼下便利店,鲁某某付款购买了四把水果刀,当场分给了闵某某一把,与程某某、陈某甲汇合后,又将其中一把拿给陈某甲。之后,四人再次与从酒吧出来的卢某甲、陈某乙等人发生冲突,鲁某某用左手持刀架在卢某甲脖子上致其颈部裂创程某某在冲突中颈部挫擦伤,肢体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卢某甲报警后,陈某甲、闵某某、程某某、鲁某某四人见状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卢某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20年6月7日11时许,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村**栋**房将鲁某某等人抓获归案。同年6月28日,鲁某某、陈某甲、闵某某、程某某支付赔偿金额人民币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卢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绿色手柄水果刀一把(实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提取经过、谅解书等书面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陈某乙、幸某某、卢某乙、程某某、闵某某、陈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卢某甲、程某某的伤情鉴定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伍某某、陈某乙、幸某某、卢某乙均辨认出被告人鲁某某;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

检察官  张茜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视频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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