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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容留卖淫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为黑龙江省穆棱市,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穆棱市**乡**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莱州市**街道**村**(租房)。于2013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7年10月8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孙某某涉嫌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以被告人鲁某某、孙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鲁某某于2017年2月份以18000元的价格租用莱州市**街道**村**街一处民房用作卖淫场所,并分别于2017年2月份支付给房东王某某1万元现金(含1000元押金)、8月份微信转账给房东王某某8000元的租金。被告人鲁某某先后容留“兰兰”(未查明身份)、尹某甲、尹某乙等人在其租用的房屋内从事卖淫活动,鲁某某为尹某甲等人提供食宿、望风,并约定嫖资四六分成。2017年10月7日晚8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容留尹某甲、尹某乙及“兰兰”与嫖客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视听资料;检查、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娜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莱州市**街道**村。

2.侦查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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