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7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住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30日,被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石首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监利市看守所。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鲁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入住的石首市山城宾馆303房间、大垸镇涂家大酒楼202房间、福源宾馆四楼某房间中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8月的某天,被告人鲁某某在其入住的石首市山城宾馆303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毒品。由鲁某某提供毒品冰毒、吸毒工具。
2018年9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在其入住的石首市山城宾馆303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甲吸食毒品,由鲁某某提供毒品冰毒、吸毒工具。
2018年9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在其入住的石首市山城宾馆303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毒品,由鲁某某提供毒品冰毒、吸毒工具。
2018年9月20日0时10分许,被告人鲁某某在其入住的大垸镇涂家大酒楼202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史某某吸食毒品,由鲁某某提供毒品冰毒、吸毒工具。
2018年9月20日7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在其入住的大垸镇涂家大酒楼202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吸食毒品,由鲁某某提供毒品冰毒、吸毒工具。
2019年3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在其入住的石首市福源宾馆四楼的某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毒品,由鲁某某提供毒品冰毒、吸毒工具。
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吸毒工具物证;2.身份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详情等书证;3.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证人李某某、刘某某、陈某甲、史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德斌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监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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