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45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大道**号**城**号楼**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鲁某某以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大道**号的**宾馆为据点,进行介绍、容留卖淫活动。当嫖客来到**宾馆嫖娼,鲁某某就联系鸡头“风姐”,由“风姐”介绍手下的卖淫女到**宾馆指定房间以300元的价格为嫖客提供性服务,鲁某某收取50至100元不等的开房费。经查,鲁某某先后4次为证人杜某某介绍卖淫女,其中于2020年3月23日介绍卖淫女李某某与杜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鲁某某先后3次为证人邹某某介绍卖淫女,其中于2020年2月1日介绍卖淫女华某某与邹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20年4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大道**号**宾馆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伙同他人介绍、容留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冬年
检察官助理:林楚君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