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361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6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山丹县**庄**号,暂住兰州市城关区**路**号。2017年1月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拘留,2017年10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3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6日房屋承包人叶某某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人鲁某某,称2016年7月31日鲁某某经营的“火凤凰”娱乐酒吧房屋租赁期限届满,要求鲁某某无条件退出酒吧经营,但被告人鲁某某在明知没有转让权,且租赁期限即将到期的情况下,向王某某谎称其经营的“火凤凰”娱乐酒吧可以转让,并向王某某承诺房屋可以长期租用,骗取王某某信任后,被告人鲁某某于2016年4月24日将位于中山路58号的“火凤凰”娱乐酒吧转让给王某某,并与王某某签订酒吧转让合同后骗得王某某20.5万元。作案后,被告人鲁某某将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转让合同、转账凭证、告知书等;书证:报案材料、租赁合同、羁押证明等;证人叶某某、马某某、安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无视刑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李国艳
2018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押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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