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6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四川省会东县人,家住会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会东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月29日由我院决定,会东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我院决定,由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2月,经原会东县公安局淌塘派出所所长张某某(已判刑)提议,由被告人鲁某某出面联系超计划生育的农户收取好处费,交由张某某为其小孩办理入户,所得好处费两人分。2012年2月至2016年8月,鲁某某陆续收受103户的好户费55.49万元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分得37.76万元,鲁某某分得17.73万元。2019年10月26日,鲁某某向会东县监察委员会退缴赃款17.73万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移交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暂予扣留涉案款物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伙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退赃,认罪悔罪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莉
2020年6月5日
附: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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