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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危险驾驶罪)_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秦皇岛市卢龙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卢龙县内卢昌县与623乡道交叉口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鲁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3.2mg/100ml,鲁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鲁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鲁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天津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抽血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张芳禾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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