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4290061996********,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路**号,现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鲁某某因故未能到案,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酒后驾驶鄂A*****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二广高速公路荆门北收费站,被高速公路民警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 ,执勤民警带其至荆门市中医院驻高速公路交警三支队荆门大队医疗服务站抽血、送检。2020年1月7日,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鲁某某血液中检出“ 乙醇”成份,含量为136.6mg/100ml,确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吕秀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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