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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738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N号小型轿车沿南宁市青某某凤岭南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英华立交桥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鲁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0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及发还清单、户籍证明、酒精检测单、机动车及驾驶人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

3.乙醇定量检验报告;

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杨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局旁;

2.案卷证据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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