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鲁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组,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20时42分,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驾驶蒙DJ****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北新街附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被告人鲁某某的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133.54mg/100ml,属醉酒。
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酒精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车辆照片、返还物品凭证、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吸毒检测笔录、吸毒检测照片;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以被告人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伟
助理检察员:李文东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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