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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室,因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1129日被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因同案被告人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2月13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鲁某某驾驶云S**** 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永德县德党镇新农贸市场驶往永德县德党镇公租房方向,行驶至公租房**栋前妻家接其子未果,鲁某某驾驶云S****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公租房49栋,与公租房保安发生口角,鲁某某驾驶云S****号小型普通客车跟随保安行驶至公租房47栋,再次与保安发生争吵,后保安队长李某某电话报警,永德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到现场查获鲁某某。经鉴定,被告人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82.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本案提取的血液等物证照片;

2、查获经过、受案登记、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鲁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对其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元媛

检察官助理:姜秋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7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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