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19〕***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2000********,汉族,中专文化,大理市人,无业,家住南涧彝族自治县南涧镇**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02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驾驶云L92F20号小型轿车从大理市下关镇泰业停车场驶出后沿泰安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泰业广场路段时与沿泰安路东向西横过人行道的行人杨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31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且违规逆向行驶并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素莲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821339****。
2.案卷卷宗1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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