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益阳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村。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益阳市康雅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驶至益阳市**路**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4、血样抽取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雅静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71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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