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中共党员,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村**组,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街道**社区**路**号**府**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由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酒后驾驶鄂S*****号小型轿车行至随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门前路段时,被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 ,经警用酒精检测仪现场对鲁某某吹气检测,其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7毫克/lOO毫升。后执勤民警将鲁某某带至随州市疾控中心组织医务人员对其提取血样并密封送检。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鲁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9.58mg/100ml。
因鲁某某驾驶的鄂S*****号小型轿车的年检和保险均已超过有效期,2020年6月16日随州市公安局对其罚款人民币15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鲁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扣留物品清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查报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违章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扣分信息查询结果、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抽血照片、卡口视频截图照片;5.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华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0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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