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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1678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011995********,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浙江**有限公司管理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村**栋**单元**号,现住杭州市上城区**路**。因本案于2020年8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于同年9月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晚,被告人鲁某某饮酒后驾驶贵G*****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途经本市长江路、时代大道、复兴大桥、秋石高架、秋涛路等道路。当日晚22时许,当其驾车沿本市上城区秋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秋涛路**号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石  珏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处。

2.电子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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