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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0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行经城市快速路,沿昆明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叉口西口附近路段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鲁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202.25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博钰

检察官助理:陈伟达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7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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