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路**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鲁某某(机动车驾驶证暂扣)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汽车沿本市城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岳阳市**馆时被工作人员拦下并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遂拨打110报警电话,随后赶至现场的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了酒精含量检测。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检测:鲁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9.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身份证、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岳平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艳慧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鲁某某(1887300****)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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