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鲁某某,曾用名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90********,藏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乡,住香格里拉市**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格咱路往香巴拉大道方向行驶。在行驶至格咱路冬日阳光酒店对面时,车辆撞向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后又撞向道路左侧绿化带护栏。民警接警后发现鲁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带至迪庆州人民医院请医护人员抽取了静脉血样,并聘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静脉血样进行鉴定。经鉴定,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6.36mg/100ml血。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直属城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鲁某某已赔偿因交通肇事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1954元(贰万壹仟玖佰伍拾肆元),且在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时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5.视听资料:查获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鲁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血,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其具有自首、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美丽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8878****;保证人七某某,联系方式:17787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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