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刑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君山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5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岳阳市君山区**镇**村路段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9mg/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尿液检测报告、血液鉴定意见、到案说明、户籍资料;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磊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