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驾驶赣AM****小型普通客车沿济生北路由南往北行驶时,与邓某某驾驶的赣A9****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鲁某某被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经鉴定,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4.84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鲁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友根

检察官助理  张雅明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处(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小区**栋**单元**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