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鲁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乡**村**社***号,住芒市**大酒店旁**之家***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云南省禄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4月以来,被告人鲁某某冒充****打洛边防站边防武警身份,与被害人杨某某交往,后以帮部队开车、修车、领导安排住房等需要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人民币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金周

2020年2月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听资料光盘陆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