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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满洲里市**区,住满洲里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19年8月15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驾驶黑B*****号灰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海拉尔区草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正阳街派出所路口时,因驾驶机动车抽烟,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鲁某某在执勤民警对其进行依法检查时弃车逃离。后经公安网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未查询到鲁某某有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信息,鲁某某所出示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证件。

2019年5月2日,被告人鲁某某到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查询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勇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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