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618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村**街**号(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号)。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
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9日、2019年4月29日、2019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zake”(后更名为“blue”)、“rose”(“max”、“Green”、“rose”为同一APP)均为盗取他人在线淫秽视频链接的APP 。2018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鲁某某先后成为“zake”、“rose”等淫秽视频APP的卡密销售代理,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从上线低价购入会员卡密,然后加价出售谋利。购买者利用卡密即可登录APP在线观看淫秽视频。经统计,被告人鲁某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74002元。
经太原市录像制品审查鉴定小组鉴定,从“zake”客户端提取的43个APP平台视频文件均为淫秽视频;经张家港市公安局鉴定,从“blue”直播平台中提取的231部真人表演视频中的213部属于淫秽物品;经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鉴定,从“max”、“Green”、“rose”云播栏目内提取的476段视频中的472段属于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娜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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