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559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暂住苏州工业园区**路**号**公社**幢**室。被告人鲁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3日17时许, 被告人鲁某某驾驶牌号为苏E0****小型轿车沿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钟园路271号路灯杆附近路段处时, 车辆与由南向北横过钟园路的行人郑某某相撞, 致郑某某倒地受伤后经送苏州九龙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郑某某符合因多发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鲁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等;
2.证人陈某某、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路面监控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国军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工业园区**路**号**公社**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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