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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8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18时37分许,被告人鲁某某持“C1D”证驾驶鄂R****9小型普通客车沿348国道武大线快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干驿镇八团村一附近路段(武大线107km+200m),与同向在前行走的刘银兵和其拉着的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刘银兵倒地受伤。刘银兵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银兵因交通事故致头部、胸腹部等处严重损伤,终因脑功能和呼吸循环障碍而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鲁某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银兵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鲁某某让同事黄某某帮忙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鲁某某在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鲁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2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报警受理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登记表、事故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保险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谅解书、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天公鉴(病)字[2020]655号;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平安行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H2658号、平安行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C1963号;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武大医学院鉴[2020]毒鉴字第608号;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鲁某某自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涛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5871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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