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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彝族,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323251981********,云南省姚安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县**镇**村委**组**号。无前科。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退回楚雄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周某甲、周某乙)沿元双公路由**县往**市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元双公路K88+300M路段下坡转右弯时,与对向刘某某驾驶的不低于42km/h速度行驶的云******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甲死亡、周某乙、鲁某某受轻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鲁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鲁某某在有期徒刑一至两年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对被告人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晓花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县**镇**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598721****。

2、侦查卷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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