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11957********,汉族,群众,高中毕业,住河南省荥阳市*乡*寨*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8时10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荥阳市城关乡李克寨村道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郑上路左转弯时,与陈某驾驶豫B*****两轮摩托车沿荥阳市郑上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李克寨村路口时发生碰撞,造成鲁某某受伤、陈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亡人交通事故。经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如:车辆撞击、撞击后摔跌等)于头面部、胸部及四肢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勘验笔录;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鉴定文书;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当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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