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四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镇**村**组**号,住本市**镇**花园**号楼**室。被告人鲁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鲁某某取保候审,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鲁某某于2019 年10月4时9 时20分许,驾驶津LC****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启东市北新镇北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组**号徐某某宅东北侧路段时,与沿该路段由西向东行驶由王某甲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王某甲跌地受伤,经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鲁某某主动报警,等在事故现场等候处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骨盆骨折、后腹膜血肿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津LC****号轻型厢式货车货厢右侧中前部与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自行车左前把手及其制动手柄发生碰刮的形态可以成立。被告人鲁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民事损害已赔偿。2021年1月7日,被告人鲁某某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鲁某某的户籍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等鉴定意见;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婕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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