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因吸食毒品,2014年2月2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4月2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驾驶无牌证车辆,从永定区王家坪乡出发驶往永定区沅古坪镇方向,车辆行驶至张家界市永定区**乡**村路段,弯道超车过程中与被害人龚某某驾驶的湘******小型面包车相撞,导致龚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龚某某系在事故中受伤,构成重伤二级。经张家界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鲁某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抓获经过、二手车买卖协议、事故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检测报告、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书等;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两车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6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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