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1********,汉族,中专文化,非**或者政协委员,打工,户籍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住山东省青州市**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7日12时04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驾驶鲁******重型自卸货车在青州市**路**建设集团**花园项目部门口南侧由北向东左转上路行驶时,与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甲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致王某甲伤后死亡。经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鲁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电子档案查询,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光华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