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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82********,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镇**街**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鲁某某驾驶辽B****2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大连市金州区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汇金灯岗左转弯时,将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许某甲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许某甲受伤,同年11月29日,许某甲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许某甲系交通事故至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甲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鲁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人民币69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照片;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鲁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兆伟

检察官助理:张金龙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连市金州区**街道**,联系电话:18840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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