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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739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乡**村**社**号,现住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12时25分许,鲁某某驾驶蒙L****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违规进入三环内行驶,沿环城西路由北向西右转弯进入八佳路机动车道时。鲁某某驾车观察不周,蒙L****6号车车身右侧前部,与在同车道右侧同方向行驶的张某甲驾驶的“摩拜”牌两轮自行车车身左侧及张某甲身体左侧擦挂,张某甲倒地受伤。事故后,鲁某某未察觉擦挂发生,驾车驶离现场。张某甲经抢救无效后于2019年5月14日8时许死亡。经鉴定,张某甲系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损伤合并多器官功能障碍紊乱综合症死亡,其车祸损伤与自身疾病的死亡参与度建议为同等原因。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5月15日,鲁某某经交警莲湖大队传唤到队接受调查,交警莲湖大队遂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家属陈某某证言,证人张某乙、向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尸检报告、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检报告书;6、道路监控视频截图;7、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应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笑凡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4898****

2.案卷二册,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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