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782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84********,汉族,大学本科,上海卡**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镇**街**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8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95********,汉族,专科毕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乡**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3月1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钱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30日、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4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告人鲁某某将与他人共同注册成立的深圳聚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享云公司),被告人鲁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和股东,负责公司的管理和运营;被告人钱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为该公司技术部工作人员,负责该公司的个股期权平台的开发和维护。
2018年1月份前后,陕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杨某某(另案处理),经朋友安某某介绍前往聚享云公司考察该公司开发的个股期权投资平台。后杨某某安排的公司人员前往上海**公司商谈定制个股期权投资平台相关事宜,被告人鲁某某授意被告人钱某某安排公司的技术部工作人员以“期权4.0”平台系统为模板,为西安公司先后定制开发了中盛宝(又称中盛策投)、翰德策投(又称瀚德金服)、鸿远金服(又称鸿远策略、宜城策略)、恒泰策略(未启用)四个个股期权投资平台用以实施电信诈骗,分别以人民币180000元和人民币1500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西安公司。
被告人鲁某某明知西安公司利用个股期权投资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安排被告人钱某某与西安公司客服部、合规部经理胡某某(另案处理)对接。被告人钱某某应胡某某的要求安排公司技术部工作人员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为西安公司提供平台开发、维护、连接第三方支付等技术支持。被告人鲁某某、钱某某在明知为平台添加、修改后台数据不合法的情况下,仍然安排公司的技术人员为西安公司运营的个股期权平台添加、修改后台数据。
2018年10月18日杨某某控制的西安公司相关涉嫌人员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归案,2020年2月18日杨某某等人因涉嫌诈骗罪被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鲁某某、钱某某等人的手机、电脑、笔记本等;
2.书证: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鲁某某、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搜查笔录、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6.电子数据:被告人鲁某某、钱某某等人的手机、电脑勘验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钱某某明知西安公司利用个股期权平台实施犯罪,为其实施的犯罪活动提供数据添加、修改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艳燕
检察官助理:荚鹏程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鲁某某、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电子光盘6张,硬盘1个。
3. 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