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天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鲁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天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鲁某某、被告人邓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鲁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邓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12月27日本院决定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31日沛县公安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2019年12月19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鲁某某、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鲁某某在网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由被告人邓某某在网上发帖推广鲁某某卖公民个人信息的QQ号,对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向欧阳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960条,被欧阳某某用来实施网络诈骗犯罪;向黄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6200余条,违法所得至少2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鲁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5.电子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鲁某某、邓某某系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信诚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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