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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某、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8〕1195号

被告人鲁某某,曾用名鲁智,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0815,湖南省邵东县人,汉族,高中,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路**小区**栋**房。2018年3月24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3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5693,湖北省石首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乡**村**组**号。2018年3月24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3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8年10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5日晚上,被告人鲁某某约袁某某吸食毒品;鲁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家庭旅馆报袁某某的身份证号码开了8203房,并支付了68元的房费给老板。袁某某随后来到该房间给了鲁某某200元,鲁某某拿了该200元并自己出了150元找吴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350元的毒品。鲁某某随后拿着该毒品回到8203房,鲁某某和袁某某将该350元毒品吸食完毕。

2018年2月5日中午,被告人鲁某某约袁某某吸食毒品,鲁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家庭旅馆报袁某某的身份证号码开了8216房,并支付了68元的房费给老板。袁某某随后来到该房间给了鲁某某200元,鲁某某拿了该200元并自己出了150元找吴某某购买了350元的毒品。鲁某某随后拿着该毒品回到8216房,鲁某某和袁某某将该350元毒品吸食完毕。

2018年2月8日下午,被告人鲁某某约袁某某吸食毒品,鲁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家庭旅馆报袁某某的身份证号码开了8203房,并支付了68元的房费给老板。袁某某随后来到该房间给了鲁某某200元,鲁某某拿了该200元并自己出了150元找吴某某购买了350元的毒品。鲁某某随后拿着该毒品回到8203房,鲁某某和袁某某将该350元毒品吸食完毕。

2018年3月4日晚上,被告人袁某某约鲁某某吸食毒品,袁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家庭旅馆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307房,并支付了50元的房费给老板。鲁某某随后来到该房间,袁某某给了鲁某某100元,鲁某某拿了该100元并自己出了250元找吴某某购买了350元的毒品。鲁某某随后拿着该毒品回到了307房,鲁某某和袁某某将该350元毒品吸食完毕。

2018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约鲁某某吸食毒品,袁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家庭旅馆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278房,并支付了50元的房费给老板。鲁某某随后来到该房间,袁某某给了鲁某某100元,鲁某某拿了该100元并自己出了250元找吴某某购买了350元的毒品。鲁某某随后拿着该毒品回到了278房,鲁某某和袁某某将该350元毒品吸食完毕。

2018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约鲁某某吸食毒品,袁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圆梦家庭旅馆用自己的身份证开了288房,并支付了50元的房费给老板。鲁某某随后来到该房间,袁某某给了鲁某某100元,鲁某某拿了该100元并自己出了250元找吴某某购买了350元的毒品。鲁某某随后拿着该毒品回到了288房,鲁某某和袁某某将该350元毒品吸食完毕。

2018年3月23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屯**街道**小区**栋**家庭旅馆308抓获了袁某某;2018年3月22日下午,民警在日常清查过程中发现长沙市芙蓉区**村**栋附近有一男子吸毒,遂将鲁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查笔录、被告人鲁某某、袁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石某甲、曹某某、石某乙、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鲁某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袁某某违法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艳侠

2018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75****9080)

2.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0****4560)

3.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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