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鲁某某、柳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组**号,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坝**活动中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某,曾用名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51994********,彝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乡**村公所**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鲁某某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寨后上村82号“三源食府”工地施工结束后,将该工地北侧外墙的两根电缆线拆除。一同施工的被告人柳某某在看到鲁某某拆除电缆线时,向鲁某某提出想要其中的一根电缆线,后由鲁某某在原地看管赃物,被告人柳某某外出,并驾驶一辆军绿色长安牌越野车返回现场,二人使用该车将盗窃所得的二根电缆线拉运到李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鲁某某将分得的其中一根电缆线以74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案发后鲁某某已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且公安机关现已追回柳某某分得的其中一根电缆线,并发还给被害人肖某某。被害人肖某某对二人的盗窃行为予以谅解。

经查,被盗电缆线每根长约30米,铜芯,型号为YJV4X25,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缆线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87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缆线二根;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鲁某某、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柳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柳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鲁某某、柳某某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均系主犯,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鲁某某、柳某某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0888****、18883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活页三张、光盘四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