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冠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楼**单元**室。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鸡西市公安局恒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鸡西市公安局恒山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鸡西市公安局恒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鸡西市公安局恒山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栋**单元**室。2019年7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鸡西市公安局恒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鸡西市公安局恒山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恒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姜某某、杨某某、田某乙(相对不起诉)、王某某(相对不起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3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鲁某某、姜某某、杨某某有下列犯罪事实:于2018年6月13日开始的俄罗斯足球世界杯比赛期间,鲁某某组织姜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座**房间内通过手机微信群、互联网平台等方式进行网络赌球活动。赌球下注每注最低100元人民币,最高无上限。参赌人员通过微信群获取每场比赛的赔率信息,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姜某某下注,比赛结束后,根据赔率姜某某再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投注人员赔付赌资。口头投注人员在通过微信群获取赔率信息后口头向姜某某下注,由姜某某进行整理汇总,将口头投注信息整理表报给鲁某某,由鲁某某本人进行收取投注与结算赔付。在该赌球盘口内,鲁某某负责提供赌球使用的手机号码、微信账号、银行卡、网银U盾、赌球互联网平台账号、盘口日租房房租,收取口头投注人员的投注与赔付。姜某某负责收取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投注与赔付,并将每日实际投注情况与口头投注情况整理成表报给鲁某某。杨某某负责在该盘口的微信群发布每场比赛的赔率信息与投注的技术讲解。到2018年7月7日上述人员被抓获为止,鲁某某、姜某某、杨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共收取投注4,675,658.44元人民币,共赔付4,456,416.74元人民币,非法获利219,241.7元人民币。被告人鲁某某、姜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提供相关涉赌参赌人员投注统计表,被告人鲁某某在公安机关主动上缴赌资1,200,0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姜某某在公安机关主动上缴赌资530,0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安机关主动上缴赌资200,000.00元人民币。上述人员以鲁某某为首,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在微信群内赌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参赌人员众多,严重影响社会管理秩序。
经侦查,被告人鲁某某于2018年7月7日,在广东省珠海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姜某某、杨某某于2018年7月7日22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开发区**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聚众赌博期间投注流水详单、田某甲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投注人银行流水、涉案人员政治面貌说明、田某乙拉人入微信群截图、自然人基础信息表、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认罪认罚承诺书、建议书。
2.证人田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鲁某某、杨某某、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恒山公安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分析实验室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姜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鲁某某为首,召集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微信群内组织多人在微信群内聚众赌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参赌人员众多,严重影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杨某某、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鲁某某、杨某某、姜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鲁某某举报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鲁某某、杨某某、姜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杨某某、姜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峰
2020年9月11日
附:1.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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