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鲁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宜兴市**街道**公寓**号(户籍地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鲁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宜兴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鲁某某在宜兴市建立“二人对顶”(原为“自由茶馆”)微信群,并组织他人在所建立的微信群中用网上下载的“大家乐赛事”软件进行麻将赌博,每局收取参赌人员人民币5元或6元的“台费”,合计抽头渔利人民币66171元。期间,鲁某某的丈夫姜某某(另案处理)参与拉人进群赌博并偶尔帮助调解群内赌资纠纷。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赌人员)、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鲁某某及涉案人员姜某某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提取笔录、手机微信截图照片和相关微信交易流水。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建立赌博平台并组织他人在游戏软件上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晶
代理检察员:於明霞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鲁某某现羁押在无锡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量刑建议书3份。
4.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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