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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鲁某危险驾驶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鲁*,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汉族,中专毕业,个体劳动者,住新野县****。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6月2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9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44分,被告人鲁*酒后无证驾驶豫R**东风牌小型面包车沿新野县中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健康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鲁*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孙  超

 2020年1015

附:

    1.被告人鲁*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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